北京住房租赁条例今起公开征求意见!租金上涨过快可调控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1-08-24 11:25:14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反规定租赁房屋未及时向属地基层管理服务站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发布平台违反本条例第40条、第41条、42条规定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暂停其发布展示推广房源。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租赁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出租人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住房,或者发现承租人存在涉嫌利用出租住房从事犯罪活动嫌疑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租人按日或按小时出租本市国有土地上住宅,未按规定登记信息的,责令改正,可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出租人未经承租人同意擅自进入租赁住房的;或出租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断水、断电等方式迫使承租人返还租赁住房或承担合同约定以外费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收取公示以外费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以隐瞒、诱导、欺骗、强迫等方式要求承租人使用住房租金贷款的,在住房租赁合同中包含租金贷款相关内容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备案;构成金融违法行为的,由金融监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代收代付租金、押金,赚取租金差价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注销备案。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住房租赁活动中,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存储、传输他人信息,或者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的,由经信、公安、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改建租赁住房、集体土地租赁住房等只能用于出租的租赁住房分割销售或变相分割销售的,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按照实际使用用途类型应当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地价款数额的二倍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条  直管公房、公共租赁住房不适用本条例。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等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风华
来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