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修订版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8月15日起施行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18-08-05 21:38:21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对《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进行了修订,新规自8月15日起实施,旧版本相关规定同时废止。记者获悉,根据新修订的规定,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能“私了”。

  限定三个工作日内

  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005年交管部门发布了《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简易程序处理规定》,2007年发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进一步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规定进行了补充规定。北青报记者对比修订版新规和旧版相关规定发现,在简易处理适用范围方面有所不同。根据老办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由当事人依照本办法自行协商解决。而根据新规,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受伤当事人伤势轻微,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伤人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其中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犯罪嫌疑的除外。

  根据新规,适用简易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应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撤离现场后,交警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记录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0种情形需报警

  校车客车严重超载出事故不能“私了”

  根据新规,存在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等七种情形之一,需要立刻报警。另外,存在机动车无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后报警。

作者:杨柳
责任编辑:李煦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