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判了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1-03-31 20:04:56

  2020年7月16日18时许,李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某公交车站乘坐F68路公交车时,因被公交车司机劝告戴口罩,李某走到司机驾驶室附近,对其进行辱骂,并用手拍打驾驶室玻璃门及后视镜,后司机将车停靠在公交车站并报警。

  公诉人认为,李某主观上存在“泄愤”情绪,其多次辱骂、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从6楼扔酒瓶涉嫌高空抛物罪

  据检方指控,2020年3月12日17时许,李某酒后从北京市房山区某小区3号楼6楼北侧楼道的窗户,将被子、啤酒瓶和瓷碗等生活垃圾扔至楼下公共道路上,居民常先生路过时险些被砸到,后报警。

  检方指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有两个说法,一说当时自己因为和同居女友吵架,一怒之下将其物品抛到楼下,二说自己犯懒,懒得下楼扔垃圾。”

  “我记得我没扔酒瓶,一个酒瓶可以卖几角,我不可能扔。”李某当庭表示。

  检方认为,李某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应当以高空抛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酒桶砸司机涉嫌妨害安全驾驶罪

  尽管李某多次因辱骂、殴打他人,寻衅滋事,被处以行政拘留,甚至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的处罚,但其仍屡教不改,肆意妄为。

  检方指控,2020年10月15日,李某在乘坐房山区拱辰街道895路公交车时,车内载有其他10余名乘客。而李某因被提醒“刷卡”,先是对公交车上的保安员、公交车司机进行辱骂,后在车辆行驶途中,走到驾驶室位置,用装有酒的塑料桶砸向司机,并用左手拉拽司机右肩。

  保安见状立即将其抱住,但李某继续辱骂司机,迫使司机将车停下,对李某进行劝说。面对劝阻,李某变本加厉,一边辱骂一边脚踢踹司机腿部。

  2020年11月8日,李某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拱辰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检方认为,李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应当以妨害安全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作者:王浩雄
责任编辑:风华
来源: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