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团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9-28 12:40:46 来源:​团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团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团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团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大崎山自然保护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团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团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共团风县委 团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团发〔2017〕12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团风县招商引资八项政策清单的通知》(团政发〔2017〕18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团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滚动结转,专款专用。

  第三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体现我县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2)有利于提高我县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

  (3)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注重效益。

  (4)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旅游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第四条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奖励补助标准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产业品牌建设、旅游企业品质提升、支持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旅游人才队伍建设、旅游产品丰富多元化、旅游宣传促销、兑现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奖补、游客招徕服务、国省县道统一规范的旅游标志标识建设、旅游工作竞赛奖励等。

  (1)支持A级景区建设。对新创建成功的A级旅游景区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AAA 级旅游景区奖励20万元,国家AAAA级旅游景区奖励100万元,国家AAAAA 级旅游景区奖励300 万元。

  (2)支持旅游名镇建设。对按照《湖北省旅游名镇创建评定标准》,成功创建全省旅游名镇、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发文公告的,给予该乡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旅游名村建设。对按照《湖北省旅游名村创建评定标准》,成功创建全省旅游名村,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发文公告的,给予该村2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支持旅游名街建设。对按照《湖北省旅游名街评定规范》,成功创建全省旅游名街,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发文公告的,给予创建单位15万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旅游+”产业示范区(基地)建设。对成功命名为省休闲农业示范点和省工业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省级和国家级田园综合体示范点(区)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按照省级以上旅游部门和相关部门推进产业融合的有关精神,成功创建省级和国家级产业示范区(基地),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发文公告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6)支持星级旅游饭店建设。对按照《旅游星级饭店的划分与评定》,成功创建新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旅游饭店,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公告授牌的,分别给予该饭店5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支持星级农家乐建设。对按照《湖北省农家乐星级划分与评定》,成功创建新被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公告授牌的,分别给予该农家乐3万元、5万元、7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支持A级旅行社建设。对按照《旅行社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成功创建新被评定为3A、4A、5A级旅行社、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公告授牌的,分别给予该旅行社2万元、3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9)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对市场主体在景区景点、旅游线路沿线、乡村旅游点、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等地点新建、改扩建且评定为A、AA、AAA级标准(相当于原三星、四星和五星标准)的旅游厕所,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国省县道统一规范的旅游标志标识建设的投入按相关程序实施并据实足额予以保障。

  (10)支持旅游人才队伍建设。对取得中级以上导游资格证书,与本县旅游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在县内从事导游工作满三年以上的导游,一次性补助5000元。

  (11)支持特色旅游商品开发。对旅游商品加工企业自主研发且具有知识产权的旅游商品,在省级以上旅游部门或行业协会主办的旅游商品大赛(展销会)获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5万元、1万元、0.5万元。对根据团风地方特色研发旅游商品并取得注册商标的旅游企业,视其研发的旅游商品数量和质量,给予旅游企业研发团队1—2万元一次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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