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团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09-28 12:40:46 来源:​团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12)支持旅游行业宣传营销工作。用于参加国家省市相关旅游宣传推介,在省会机场、火车站、CBD的主流户外媒体投放团风旅游大型广告,在地市级机场、火车站、CBD 主流户外媒体投放团风旅游大型广告,在市级及以上主流媒体(指中央、各省市区党委机关报刊、网站和中央、各省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投放团风旅游广告的费用按相关程序实施并据实足额予以保障。

  (13)支持游客招徕服务。年游客数达到2000名(含本数)至3000名的,对地接社给予1万元奖励;年游客数达到3000名(含本数)以上的,对地接社给予2万元奖励;对年接待游客达到20万人次(含本数)以上的景区,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14)支持旅游项目招商引资及支持资源型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前期谋划工作。对于上述相关工作经费按相关程序实施并据实足额予以保障。

  (15)支持全县乡镇旅游工作竞赛。对乡镇在旅游工作竞赛年终考核中排位在前三名的推荐给县委、县政府表彰,并给予工作经费奖励。

  以上补助奖励标准按照《中共团风县委 团风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团发〔2017〕12号)和《团风县招商引资八项政策清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资金拨付程序

  (1)项目资金申请。项目申请单位填写《团风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经乡镇或行业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连同其他相关申报材料报县旅游局。

  (2)项目资金审核。项目审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由县旅游局会同财政及其相关部门联合对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3)项目资金拨付。县旅游发展项目资金经联合审核后,由县旅游局集中报县政府,依《团风县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团政发〔2017〕11号)审批拨付。

  第六条项目资金申报材料

  (1)团风县旅游专项资金申请表;

  (2)项目具体实施情况;

  (3)文件、照片、证件等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

  第七条资金监督与管理

  (1)县旅游局、县财政局对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资金使用效益。

  (2)按照谁申报项目,谁提供资料,谁使用资金,谁负主体责任的要求,对提供项目资料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最终结果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滞留、侵占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发生上述违法行为,对已拨付的资金予以追回并上交财政,并取消其当年及今后三年的申报资格,同时对相关责任人报相关部门依规依法处理。

  (3)在考核年度内若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或有重大投诉并经查实负有责任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与任何奖项的评比。

  (4)县旅游局应建立健全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长效机制,对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切实提高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条附则

  (1)本办法由县旅游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团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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