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风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2018-09-28 13:41:21 来源:团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2)用于村级的原农业税附加和特产税附加支出按原两附加支出基数核定,单独结算。

  四、结算办法

  (一)个人经费的基本工资和津补贴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每月直达个人帐户。属于县与乡镇、乡镇与乡镇之间正常干部调动的,凭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手续,单独划转经费。

  (二)乡镇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资金、税收超收分成和各种专项资金等,县财政局要合理安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拨付,年终根据体制要求全额结算到位。

  (三)由于资金调度向县财政局借款的,年终结算时全额扣回。年终,县对乡镇原则上不再单独借款。

  五、工作要求

  (一)新体制实行后,税收征管方式仍按税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税收收入由县税务局按属地征管原则,组织征收、入库;对县税务局没有做到应收尽收或者弄虚作假,随意调整县直税收收入给乡镇或在乡镇之间调整税收收入的,一经发现查实,县政府将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纠正到位的,县政府在年终结算中,按少收额或者调整额度扣减双倍征收经费。

  (二)各乡镇应积极配合县税务局做好税源调查、税收征管等工作,确保完成全年收入任务。

  (三)各乡镇要大力培植财源,制订财源发展规划;大力服务招商引资,努力增加财政收入;在工作中厉行节约,发展经济社会的各项事业要量力而行。

  (四)严格避免各乡镇形成新增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各乡镇政府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举债或为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违规担保,在乡镇政府换届和主要负责人调整时,落实债务审计交接制度,实行债务终身问责,明确划分离任者和接任者经济责任范围。对确需举债的乡镇,经报送县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后,方可举债。

  (五)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县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财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切实规范乡镇收支行为,对乡镇收支管理中的违纪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各乡镇一律不得向县税务部门单独支付经费,一经查实,相应扣减当年的公用经费支出基数,并等额扣减征收部门经费。

  六、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在执行期间,如中央、省、市财政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将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七、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团风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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