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19-01-20 20:45:24 来源:万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翎翾 字号:T|T

万年县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了防止大气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对县城建成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时间

  自2019年2月1日起。

  二、禁止燃放区域

  (一)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具体:以正大街与六〇路十字路口为中心,东至马塘社区地段,西至上坊乡政府地段,北至永安新村地段,南至四方岗内的区域。

  (二)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下列区域、场所和周边地带:

  1.文物保护单位、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区;

  2.党政机关办公区、军事管理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等单位;

  3.客(货)运站、桥梁(含立交桥)、隧道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要求规定的范围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通讯线路下方;

  6.公园、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院、歌舞厅等人员密集场所;

  7.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

  8.陵园、公墓区除葬礼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燃放烟花爆竹。

  四、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禁放工作落实到位。

  五、安监部门负责收回并注销禁放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依法查处违规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住建(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取缔禁放区域内摆摊设点、流动兜售烟花爆竹行为。

  六、公安机关负责查处禁放区域内违法违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以及禁放工作中阻碍执行公务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酒店、饭店和婚庆公司等婚丧嫁娶相关从业单位,要严格执行禁放规定,积极倡导文明新风尚。

  八、各新闻媒体要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共同维护城市公共环境。

  九、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公职人员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的相关规定,并教育引导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自觉遵守。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县公安局110举报电话负责受理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群众举报。

  十一、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禁限放烟花爆竹的主体责任,要参照本通告确定本行政区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事宜。

  特此通告

万年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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