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

2021-01-14 17:02:01 来源:南漳县人民政府门户网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容与 字号:T|T
  (四)违反《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转借、冒用养犬登记证、犬牌、免疫证明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戴犬牌,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超过2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肩高超过45厘米的犬只还应当戴嘴套;第二项,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第三项,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第四项,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等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犬只伤人等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二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携犬外出未即时清除犬粪且不听劝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饲养犬只干扰他人生活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了的,从其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制止,对打击报复举报人、制止人的,依法从重处理。

  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

  县农业农村局:13487137888

  县城管局:5245111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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