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 伊政房征补字[2020]第14—1号 征收主体: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实施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根据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出的伊政房征[2016]第8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在征收“盛宇豪庭南地块”的房屋中,征收主体于2020年10月9日做出伊政房征补字[2020]第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其中存在笔误,现予补正,即伊政房征补字[2020]第1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案卷相关材料中的“王志业”均更正为“王治业”。 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4日 更 正 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5日对2016年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豪庭南地块棚户区改造项目,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屋征收补偿分户评估报告,报告编号:吉宏旭估报字2016第39-763号,被征收人:王志业。依据“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伊政房征补字[2020]第14-1号。被征收人:王志业更正为王治业。 吉林宏旭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4 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