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一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又要补偿 法院未支持

2018-07-18 10:04:37 来源:人民网 作者:袁晓婕 杨帅民 陈莹 责任编辑:邓丹凤 字号:T|T
摘要】因种种原因,部分员工会和用人单位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产生损失由自己负责,与单位无关”。那么,员工能否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和赔偿社保损失呢?

  因种种原因,部分员工会和用人单位约定“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产生损失由自己负责,与单位无关”。那么,员工能否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和赔偿社保损失呢?昨天,记者获悉,启东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应赔偿员工的社保损失,同时应扣除员工已领取的社保补贴。

  何某自2009年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应何某要求,公司将应缴纳的社保费发给何某,何某如要求办理社保,应将此费用及个人应缴纳部分返还和交给公司,公司可代为缴纳和办理。2015年至2017年,何某又出具“因家庭条件困难,已缴纳农村养老保险和合作医疗,不要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如发生工伤意外、疾病等均由何某及其家庭承担,与公司无关”的《承诺书》。2017年11月,何某以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和赔偿社保损失,公司未予理会。何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未支持其请求。何某遂将公司告上法庭。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悖诚信、主观恶意未依法缴纳社保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的行为,劳动者据此辞职的,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是劳动者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保费、单位实际将社保费支付给劳动者,单位就不是主观恶意,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因职工缴纳社保费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双方关于不缴纳社保费的合意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因何某已过法定退休年龄,故公司应赔偿社保损失,但应抵扣公司已发放的社保费。两相抵扣后,最终公司不再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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