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修订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16-07-29 09:29:58

  第十四条 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国税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应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

  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第十五条 国税机关应提高税源管理部门、纳税服务部门、稽查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之间信息共享的质量和效率,建立相应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传递出口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结果、纳税评估情况、税务稽查立案及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分类管理及服务措施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第十七条 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二)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三)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四)属于外贸企业的,出口的货物是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供货企业购进。

  (五)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第十八条 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第十九条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第二十条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四)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国税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第二十一条 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本办法有关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作者:张鑫
责任编辑:张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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