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尔因价格垄断被罚逾1234万元 "纵向垄断"是主因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16-08-16 12:36:28

  《反垄断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的“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最低价格”协议,属于被禁止的垄断协议。发改委认为,3公司的行为触犯了该条款,排除、限制了市场价格竞争,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发改委表示,3公司已经主动整改,并积极缴清了罚款。南方日报记者就此事向海尔相关人士进行采访,但该人士表示,暂不做回应。同时记者也了解到,在行业内,不少从业者认为垄断只存在多方联合的“横向垄断”,而对“纵向垄断”则经常忽视。

  最低限价限制经销商经营自主权

  这张罚单的开出,在业内引发广泛讨论。家电行业资深分析师刘步尘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通过价格来对经销商进行管理,是家电行业以及其他一些行业的普遍做法,限制最低价格,一方面可以确保经销商盈利,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规范市场,防止经销商“窜货”。

  他举例称,假设某品牌产品在广东的售价为1000元,在不限价情况下,如果在广西的售价为1300元,那么经销商就有可能从广东拿货到广西卖。这就是业内一直打击的经销商“窜货”行为,而品牌商所做的最低限价,则可以有效限制此类事情的发生。

  一位知名家电品牌的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他们经常会向经销商发布价格限制的文件,但是一般都会先咨询律师,“以免‘踩雷’”。

  不过,上海知名反垄断法律师方正宇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实际的商业行为中,很多人都认为不允许低于某个价格进行销售的行为司空见惯,但从反垄断的角度来看,这就属于一种垄断行为。

  “本意上是为了鼓励经销商之间展开竞争,避免以最低限价来扼杀市场竞争环境。”方正宇说,“这种最低限价行为还会限制经销商的经营自主权,以往经销商常常只能逆来顺受,现在则可以通过曝光或举报的方式,来争得主动权。”不过,方正宇也坦言,现在,品牌商在对经销商价格的限制上,会更加隐蔽。

  据了解,在此之前,国内曾查处多起类似的纵向垄断案件,涉事者不乏强生、奔驰、五粮液、茅台等国内外知名品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黄勇在接受南方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纵向垄断领域中,本次属于正常执法,和之前的案件一样。


作者: 王伟凯
责任编辑:任燕萍
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