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晚点不赔成“行业惯例” 专家建统一赔偿标准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16-08-17 17:38:32

  晚点不赔为何成“行业惯例”

  翻阅京沪高铁运行五年来的新闻资料,晚点赔偿的诉求均不了了之。甚至,有不少乘客向法院提起诉讼,基本都被驳回,理由是“于法无据”。赔偿机制空白已经成为高铁运营中常见的投诉问题。

  “现行铁路法、铁路运输条例等对货运晚点有赔偿规定,确实没有对客运晚点作出要求。”刘智慧认为,法律没说赔偿,但也没说不赔偿。而且据合同法第290条规定,即:“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铁路公司与乘客构成合同关系,高铁晚点应属于铁路运输合同中出现的故障延误,应当依据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有关规定界定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一边倒”,肯定了“不赔”主张,导致行业里默认“高铁晚点不赔”,也是不合理的。

  赵占领赞同铁路公司构成合同违约,应该赔偿乘客损失。另一方面,他也坦承,多数情况下,火车晚点造成的具体损失难以证明,加上现有法律、标准等也未明确规定火车晚点的赔偿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很难支持赔偿诉求。

  在类似事件中,铁路部门还表示,停电故障是因第三方供电公司所致,并非自身原因。对这一说法,刘智慧认为,乘客对铁路公司的索赔和第三方的责任无关。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铁路公司承担高铁晚点的违约责任,对乘客进行赔偿;至于供电公司的责任,由铁路公司自行解决赔偿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任燕萍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