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地区杠杆比例收紧 监管政策料将统一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16-08-20 17:43:40

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

部分地区监管指导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

  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近日华东地区某银监局对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进行监管指导,要求自8月16日起,结构化配资炒股和结构化配资参与定增项目的杠杆比例不能超过1: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知情人士透露,监管机构此番窗口指导,其目的在于和证监系统的要求保持一致。尽管目前只有部分银监局进行了上述窗口指导,但一些证券信托业务人士表示,不排除上述监管政策会在更大范围内实施的可能。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今年年初,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在一次内部讲话中表示,“加强同有关部门的监管沟通协调,统一监管规制。信托业务涉及多个领域,这是其业务特点,但这并不意味信托公司可以游离于多个监管部门之外,开辟几不管的交叉地带,实现无序野蛮生长。相反,信托公司凡涉及证券、股票投资业务的,都要严格遵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部分地区杠杆比例收紧

  来自多家信托公司的消息显示,近日华东地区某银监局对结构化股票信托业务进行监管指导,要求自8月16日起,结构化配资炒股和结构化配资参与定增项目的杠杆比例不能超过1:1,不得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知情人士透露,银监部门此番监管指导,其目的在于和证监系统的要求保持一致。7月14日,证监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股票类、混合类结构化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超过1倍。今年3月银监会下发的58号文要求,结构化股票投资信托产品杠杆比例,优先受益人与劣后受益人投资资金配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最高不超过2:1。业内人士表示,银监部门此次进行窗口指导,已实质将结构化股票信托的杠杆比例从2:1降至1:1,与证监体系下资管产品杠杆比例要求一致。

作者:刘夏村
责任编辑:王靖羽
来源: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