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保条例:优化消费环境 激发消费活力
今年3月15日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消保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30年来首次出台的配套行政法规。中国消费者协会日前发布相关解读,表示消保条例在我国消保事业发展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其对当前消费领域的热点难点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细化规定,为正确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支持经营者依法经营的关系,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是消费环境建设的关键
消保条例规定,国家统筹推进消费环境建设,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
中消协表示,消保条例将消费环境建设的重要性与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有机融合起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消费环境建设的关键所在,消费者只有在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中,才可能增强消费意愿,激发消费活力,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作用。那种认为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利于营商环境建设,甚至影响地方经济发展等的论调是片面的、不正确的。
中消协连续七年开展的百城消费者满意度测评结果表明,凡是重视消费者保护的地方,人民群众消费获得感越强,百姓消费越有活力,经济发展越有持久动力。
经过八年起草和充分的酝酿、讨论、协商,最终呈现的消保条例对消法中相对原则性的条文作出了更细化、更具体的规定。作为消法的配套法规,消保条例很多具体条款顺应了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趋势,顺应了消费场景、消费方式、侵权问题、维权需求等的新变化,在强化消费安全、治理维权难点等方面作出了更细化、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特别是对于经营者的义务作出了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例如对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缺陷产品处理、禁止虚假宣传、明码标价、使用格式条款、履行质量担保责任、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义务作了细化规定,以及对“一老一小”消费权益作出特别规定,提升了法律的可操作性,有利于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这些规定有助于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有助于优化消费环境,也有助于激发消费活力。
聚焦新情况、新问题
随着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尤其是平台经济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传统消费领域,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预付式消费侵权等问题突出。在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滥用技术手段、平台规则、优势地位等侵害消费者权益情形多发,“价格歧视”“大数据杀熟”、虚假营销,尤其是网络直播带货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等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中消协表示,消保条例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体系,加大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在商品或服务安全保障义务方面,消法规定了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但对于何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尤其是赠品是否适用该条规定,则存在争议。
消保条例从正反两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一方面将经营者以奖励、赠送、试用等形式向消费者免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纳入规制范围,要求这类商品或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一方面规定,如果该商品或服务仅是存在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影响使用性能,则经营者只需在提供商品或服务前如实告知消费者即可。这种平衡设计契合实践中的交易需求,体现了对消费者权益的整体保护。
关于缺陷产品,消保条例在消法规定的经营者缺陷产品告知及处理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消费者权利和相关经营者的协助义务。就消费者权利而言,消保条例新增了“消费者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可能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可以向经营者或者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情况或者提出建议”条款,还新增了“商品销售、租赁、修理、零部件生产供应、受委托生产等相关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召回相关协助和配合义务”等条款,对召回所涉及的相关经营者的义务作出规定。消保条例从不同角度完善了消法有关缺陷产品的规定,让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得到更充分保护。
在退货、更换、修理方面,消保条例对经营者承担质量担保责任的期限作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很强的规定,还明确了退还消费者退货款项的具体细则,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一次性退清相关款项。经营者能够证明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与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上显示的价格不一致的,按照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格退清相关款项”。
在预付式消费方面,消保条例重点强化了预付式消费活动中的经营者义务。消保条例规定,经营者以收取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出现重大经营风险,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消保条例强调,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迁址的,应当提前30天告知消费者,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或者退还未消费的预付款余额。
此外,消保条例对消法赋予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等各项权利进行了细化,兼顾了消费新业态、新模式以及预付式消费场景下的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同时,消保条例还特别强调消费者应当文明、理性消费,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这些规定提醒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有必要注意义务,要有一定的证据意识,避免过度消费、不合理消费、铺张浪费,避免投诉维权缺少必要证据,防止恶意投诉。
国际商报记者 阎 密
来源:国际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