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租赁条例今起公开征求意见!租金上涨过快可调控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1-08-24 11:25:14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住房租赁活动,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和按规定建设、改建住房的租赁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健全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居民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改善居住条件。

  第四条  本市将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监督管理和住房租赁经营、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住房租赁活动的日常检查和租赁当事人信息登记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侵害消费者权益以及广告、价格等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房屋出租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金融监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住房租赁活动的监督检查,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加强自治管理。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制定管理公约,加强自治管理,调解矛盾纠纷。

  第八条  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服务标准、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准则等行规行约,开展从业人员专业技能培训,加强住房租赁纠纷的行业调解,促进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章 出租与承租

  第九条  出租住房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建筑、消防、治安、室内装修等相关规定;

  (三)按照规划设计的套、间出租;

  (四)人均使用面积和每个房间居住人数符合相关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下列住房不得出租用于居住:

  (一)属于违法建设的;

  (二)经鉴定为危房的;

  (三)室内装修空气质量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住宅的起居室、厨房、卫生间、阳台、储藏室等不得单独出租用于居住。

  第十一条  订立住房租赁合同前,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或其他证明不动产权利归属的合法凭证,配合承租人实地查看房屋,告知房屋装修完成时间。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出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租赁住房应当依法订立住房租赁合同。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风华
来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