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助推金融高质量发展 金融领域重点立法修法成两会代表热议话题
消费日报讯 (记者 卢 岳)3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加快推进金融法治建设 筑牢金融强国制度基础》专栏文章。文章称,党的二十大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围绕建设金融强国的各项要求,加强金融法治建设,以法治力量助推金融高质量发展。下一步,中国人民银行将推进金融重点领域和新兴领域立法,推动出台《金融稳定法》,抓紧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加快《商业银行法》等基础性法律修订工作。
记者注意到,央行此次发文中提及到了不少备受市场关注的法案领域,2024年全国两会接近尾声,就今年两会期间的提案、议案来看,这些法案也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们的热议话题。《金融稳定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为何备受关注?我国经济金融形势对金融法律的完善提出了什么新要求?上述法案的修订或出台将对我国金融行业有何影响?
多方建议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
2023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累计废止和修改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73件。就今年两会期间的提案来看,多名代表、委员继续关注金融业法律法规制度的更新修订。其中,《中国人民银行法》被频频提及。
《中国人民银行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于1995年公布实施、2003年修订,为确立人民银行法律地位及履职提供了基础法律保障。多位代表认为,时隔20年,中央银行的履职环境、政策目标、工具手段在适应经济转型发展过程中已发生较大变化,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人民银行履职需要。
全国人大代表,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林建华表示,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设现代中央银行制度。为推动相关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有必要修改《中国人民银行法》,支持形成专业高效的央行治理机制,助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马骏看来,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基础条件和时机业已成熟。2003年以来,我国逐步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在推进征信、支付清算、货币金银、反洗钱、金融基础设施、金融业综合统计等监管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具备了修法实践基础。随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履职范围也发生较大变化,总行的体制、机制及分支机构改革工作正在逐步细化、稳步落实,进一步修订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正当其时。
在议案中,多名人大代表从实际出发,从多个方面对《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修订提出建议。具体来看,货币政策、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出现频率最高。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副主任兼上海市分行行长金鹏辉对此具体提出九条建议,其中便包括建立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金鹏辉建议,明确人民银行开发和使用宏观审慎管理工具的权力,并对宏观、微观审慎管理分工予以明确。丰富货币政策工具,增加货币政策工具灵活性,保证货币政策调控科学合理有效。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目标,以加强逆周期调节和穿透式监管为重点,健全金融机构逆周期资本缓冲、风险准备金、压力测试等宏观审慎政策工具。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王均坦也在建议中提及,明确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新增人民银行制定审慎监管基本制度、负责宏观审慎管理职责,明确宏观审慎政策目标及组织实施宏观审慎政策工具,明确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估和市场化、法治化处置机制。建议明确充实货币政策工具的条件、权限和程序,保障货币政策调控科学合理有效。
林建华亦建言,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政策“双支柱”调控框架。完善货币政策工具箱,进一步健全市场化利率形成、调控和传导机制,保证货币政策调控科学合理有效。建立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加强跨周期和逆周期调节,健全金融机构宏观审慎政策工具箱。
《金融稳定法》有望加快出台
2022年4月,人民银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022年12月,在草案征求意见稿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形成,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金融稳定法》入列第一类项目,即“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
自2022年以来,《金融稳定法》作为一部新法从无到有,如今出台在即,其诞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表示,金融监管和金融稳定政策框架的不断完善为金融业良好稳定运行提供了有力保障,金融稳定专门立法是金融治理体系中的关键一环,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维护国家经济和金融稳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稳定法(草案)》中也明确提出,维护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障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及金融基础设施基本功能和服务的连续性,不断提高金融体系抵御风险和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遏制金融风险形成和扩大,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全国人大代表、四川省律师协会会长李世亮就推动出台《金融稳定法》提出了几点建议。一是需注重与现有金融法律制度的衔接。对于相关风险防范、化解和处置机制的架构安排,要注重《金融稳定法》与《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在内的金融基础法律之间的衔接及分工问题,确保《金融稳定法》与其它金融基础法律之间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共同发力。
二是要厘清各责任主体的分工,压实各方权责。《金融稳定法》作为一部跨行业跨部门的法律,其中涉及国家金融稳定发展统筹协调机制的总体协调及靠前指挥、各地政府的属地责任、各部门之间的联动协作以及金融机构乃至其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等,需要权责清晰、分工有序的工作架构,厘清中央和地方之间、各部门之间、各机构之间的监管分工和协调合作,压实各方权责,形成维护金融稳定的合力。
三是需明确处置措施细则,赋予金融机构及利益方法律救济权利。《金融稳定法(草案)》“金融风险处置章节”中对于重组或被接管、托管的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有权区别情形对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因该等处置措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金融机构的民事权益,对于出现何种情形可采取何种处理措施,应进行严格限定,需进一步细化实施细则。同时,针对被采取相应处置措施的金融机构及利益方,仍应赋予其提出异议及诉讼的权利,明确其法律救济路径。
《商业银行法》进一步修改完善
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基础性法律,《商业银行法》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使用最频繁的一部法律,其最近一次修改时间为2015年。2020年,央行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同样被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鉴于顶层设计的重要性紧迫性,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建议加快推进《商业银行法》修改工作。“近年来,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其中夹杂一些非法金融活动,影响了正常金融秩序。”张奎表示,修改《商业银行法》,有利于全面落实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另外,近年来的金融风险事件暴露出中小银行公司治理机制不健全、金融风险处置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修改《商业银行法》,明确公司治理、资本管理等要求,有利于规范处置程序,健全退出安排,并做好与即将出台的《金融稳定法》的衔接。
张奎对此提出了四点建议,一是落实全面监管要求,将所有商业银行业务纳入商业银行法适用范围;二是落实服务实体经济要求,完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规则;三是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要求,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及金融风险处置机制;四是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在违法行为的处罚方面,张奎建议,增设商业银行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者实控人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处罚条款,增设违反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资本与风险管理规定的直接责任人的处罚条款,增设违反商业银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的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条款,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强化惩戒和震慑作用。
在加大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方面,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行长魏革军与张奎持相同意见,同时,魏革军建议对村镇银行等“小法人”应适当差异化对待。
“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加大违法成本,有效震慑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合理设置差异化处罚标准,对村镇银行等‘小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其违法危害性,其处罚金额应区别于大中型银行。同时要增加对商业银行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风险事件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措施,引入限制股东权利、薪酬追索扣回等措施,强化问责追责力度,促使股东、高管等责任人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夯实金融安全的微观基础。”魏革军说。
此外,魏革军建议,明确商业银行范围,弥补现行法律覆盖主体不足的问题,为适应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新型商业银行模式预留法律空间。同时,按照功能监管原则,明确其他金融机构在办理商业银行业务时(如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支付结算业务等),也应纳入《商业银行法》调整范围,避免监管套利。魏革军还指出,在立法中应充分体现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要求。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组织健全、权责明确、制衡有效、运转高效的公司治理机制,着重加强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构建“形神兼备”的公司治理体系。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在本次政府工作报告中“金融”被提及21次,释放出最新的金融政策信号,也为2024年金融工作指明方向。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2024年金融领域重要立法项目取得实质性进展可期。
来源:消费日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