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小学校长摘“官帽” 实施校长职级制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16-03-17 15:14:45

  年度考核不合格撤销职级

  中小学校长职级原则上每2年评定一次。评定委员会根据职级数量空缺情况,在核定的职级数量范围内对中小学校长进行评定。特殊情况下,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临时召集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

  首次受聘为校长职务的,原则上均从该职务最低职级起任,其中正校长认定为四级正校长,副校长认定为四级副校长。属本市引进的市外校长或者从本市其他单位聘任校长的,可由市、区评定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评定职级。

  三级及以上正、副校长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降低一个职级。四级正、副校长在一个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两次为基本合格的,撤销职级并予以解聘。中小学校长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撤销职级并予以解聘。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校长交流办法,鼓励优秀校长向偏远或者基础薄弱的学校交流,提升教育质量。中小学校长不再担任校长职务的,可以根据职级工资执行情况,在本市教育系统内转聘等于或者高于受聘校长前岗位等级的岗位,但被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解除聘任的除外。

  设申诉委员会监督评定

  这样评级后,校长们的待遇会不会受到影响?记者了解到,在职级工资方面,《办法》规定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申诉委员会,受理实施中的投诉与申诉,对职级评定工作进行监督。申诉委员会由教育专家或者社会知名人士3人,与市教育、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负责人各1人组成。

  参评校长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评定委员会成员有应当回避而未回避情形,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可自知晓上述情形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诉委员会书面提出异议。申诉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

作者:刘芳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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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