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警方辟谣交警执法推倒电动车 确认系恶意炒作,误导网民
10月20日,一网民在网络上发布一条视频称,“交警辅警抓电动车没带(戴)头盔, 有个女的没带(戴)头盔想走, 被交警推倒在地上”引发网民关注、讨论。发现情况后,望城公安分局立即进行核查,通过调取该民警执法记录仪。确认该视频系恶意炒作,误导网民。
经查,视频中两台电动车发生刮擦,造成两名电动车车主摔倒,刚好被交警执勤人员发现并非被“交警推倒在地上”,交警随后将电动车车主送往医院,经诊断已无大碍。
网安大队民警通过进一步调查,确定该网民真实身份为李某某(男,28岁,岳阳平江县人),面对民警的调查询问,他交代了其为博取关注,拍摄并发布谣言短视频的事实。
10月20日,嫌疑人李某某因涉嫌虚构事实、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警方提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发布网络言论需遵守法律法规。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请广大网民理性发言,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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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源网络 中国小康网综合望城公安、央视网)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