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长江放生鳄雀鳝?宜宾辟谣:放流的是长江鲟等珍稀鱼类
“往长江里放生鳄雀鳝!这也叫保护长江生态资源?”“刚才在地方头条看到,为了保护长江生态资源,我们宜宾往长江里投放了包括鳄雀鳝在内的50万尾珍稀鱼类。别的鱼也就罢了,这里面居然还有鳄雀鳝。”1月13日上午,有网友在部分网络平台发布消息称四川宜宾出现往长江里投放鳄雀鳝的情况。该消息发布后,引起了大家的注意。随后,封面新闻记者向相关主管部门对该信息进行了求证。
该图片为谣言信息。
该图片为谣言信息。
“这是谣言。活动中投放的鱼类为长江鲟等濒危物种,通过放流成体、亚成体、苗种等不同种群,可以为种群恢复和自然繁殖起到良好促进作用。”翠屏区农业农村局水产渔业站站长刘晓欢告诉记者,该信息发布的图片截图和视频内容为1月12日翠屏区人工增殖放流活动的画面。他说,此次活动共增殖放流鱼类共49.47万尾,其中包括长江鲟0.27万尾、胭脂鱼7.8万尾、岩原鲤10.8万尾、长吻鮠1.8万尾、中华倒刺鲃7万尾、鳙鱼20万尾等,没有该信息中提到的鳄雀鳝、罗非鱼、大鳄龟等水生外来入侵物种。
翠屏区人工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展示的长江鲟等珍稀鱼类科普图片。
翠屏区人工增殖放流活动现场展示的鳄雀鳝等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科普图片。
“在当天的活动现场,我们还专门以图展的形式对珍稀鱼类、水生外来入侵物种等进行了科普,以供广大市民辨别。”刘晓欢表示,他们坚持保护与增殖并举,持续加大渔政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行为,加大对长江十年禁渔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意识,引导更多群众共同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市民,不要随意放生,如果放流了水生外来入侵物种,会对生态造成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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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谣、传谣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如下:
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违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图源网络 中国小康网综合封面新闻、央视网)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