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实施后,首个地方法规落地江苏 对个人求助如何“约束”
江苏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樊国民认为,此次对个人求助方面设置的三个条件有着积极意义,规定对求助者进行了规范,维护了捐助者自身意愿。
樊国民认为,个人求助行为更多的还是依靠民事法律、刑法等的调整,比如求助者发布虚假信息或者夸大事实,就构成了民法上的欺诈。而一些不法分子一开始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来筹集所谓的善款,这就触犯了刑法。
樊国民建议,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之间,要形成良性的互通机制,要引导需要求助的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对接,而如果个人求助短时间内无法与慈善组织建立有效对接,社会应当给予其他途径的帮助,发展社区基金会、建立社区互助机制等。
王洪祥说,针对不少爱心人士担忧慈善造假,有心不敢捐的情况,《江苏省慈善条例》中也有进一步约束。
“首先,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才可以公开募捐。”王洪祥说,没有公开募捐资格的个人或者单位,必须要跟慈善组织合作才行,“那就必须要签协议,而且每个公开募捐的情况,在相关组织的网上都要可以查到。”
想求助的人求助无门,想帮助的找不到对接人,类似的现象仍然经常发生。此次《江苏省慈善条例》中明确,江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法规政策宣传、慈善组织培育、慈善需求发布、慈善项目推介等综合性服务。
“《江苏省慈善条例》里明确授权民政部门建立统一的慈善信息共享平台。之前民政厅在这方面也有探索,也有相应的信息平台,但是不完善。”江苏省民政厅慈善处处长沈琪说,他们下一步会按照要求补充信息,跟慈善法和《江苏省慈善条例》相匹配,做好信息共享平台。
这意味着,个人和组织今后如需求助,或想帮助别人,便可通过这个信息共享平台来有效满足诉求,“慈善法和《江苏省慈善条例》上规定的相应促进措施和政策,都会体现到共享平台上去。”
推动完善慈善从业人员的人事、福利、薪酬和社会保险政策也受到关注。
《江苏省慈善条例》专门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事业人才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慈善事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激励制度、薪酬管理制度。”
章高荣认为,江苏作为经济发展条件好的区域,在慈善法后出台一些细化措施,能够促进慈善在地方更加规范地发展。地方在上位法基础上,建立协调机制,对慈善工作人员在福利等方面给予优待,这些支持性措施都是亮点。
来源: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