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在优化营商环境中能动履职探索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3-12-06 11:36:14

  中国小康网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强调,检察机关要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服务保障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与当地营商环境密切相关,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和健康有序的经济秩序,营商环境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而以人民为中心是公益诉讼的根本立场,也是开展工作的基本方法,因此,在优化营商环境这个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与人民福祉的重要方向上,检察机关通过能动履职,可有效展现公益诉讼对优化营商环境的积极引导作用。

  一、法治与营商环境的关系

  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强调,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重要论断,为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市场主体平等竞争、蓬勃发展,推动中国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指明了方向。将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把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贯彻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将对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产生更加深远的影响。谁拥有法治化营商环境,谁就拥有竞争优势,才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必须发挥好法治的保障作用,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进而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涉及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法规制度

  2019年10月,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行政法规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而制定的法规。

  2020年1月18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0年3月1日起实施,该法规的提请通过彰显了山西持续推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目前,我国基本建立了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主干、以各类政策文件为补充、地方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为支干的优化营商环境立法体系。

  同时,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制度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性制度,事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市场秩序维护以及营商环境持续优化。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登记制度,解决市场主体登记立法分散,不同市场主体登记规则、标准、程序不统一,效力不明确等问题,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于2021年4月14日经国务院常务会审议通过。2021年7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设立与修改,优化营商环境的法律框架已基本搭建完成。作为执法者的政府部门,需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各类市场主体和经营者从法律上加以平等保护,切实做好营商环境的守护者。对于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者来说,要相信法律,培养法律思维意识,在法律范围内通过正当有序的竞争获利。全社会要共同营造全民守法的法治氛围,才能让遵纪守法的市场主体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达到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最终目的。

  三、翼城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服务营商环境的探索

  2018年10月,根据《山西省机构改革方案》,将省政府办公厅的政务改革和管理职责,有关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服务管理、政务信息管理等职责整合,组建省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承担省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相关职责。

  该局作为集中管理审批的行政机构,具有鲜明的山西特色。在工作中,通过改革原有审批方式和审批流程,扩大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实施范围,减少审批事项,明确集中许可部门的集中审批职责和原许可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等方式,有效解决了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突出的限制多、门槛高、审批繁等问题,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活跃度,切实落实了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要求。但是,部分市场主体经营者却利用目前较为宽松的审批政策和监管衔接的空隙,通过虚假注册的方式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给消费者维权和监管部门的监督带来不少困难。

  2022年4月份,翼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翼城县院”)与翼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局”)进行工作交流时得到线索反馈,有多达80余家市场主体注册时提供虚假的注册地址,而后在经营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市场局处理时因其注册地址不明或者错误,消费者诉求无法有效处理,该类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也不能落到实处。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存在虚假信息的市场主体可由审批部门进行撤销登记,从而避免继续产生纠纷。该类市场主体的注册审批集中由翼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审批局”)进行,两部门多次协调该类问题的解决方案,未能达成一致,致使投诉量居高不下。翼城县院随即向审批局核实情况,审批局认为注册地址的真实性的责任是由经营者承担,其不能设立前置性审批条件,事中事后监管按照法律规定明确由市场局负责,而撤销市场主体登记需要法律文书作为依据,实际操作存在一定的困难。该类问题的持续存在,已经严重干扰翼城县正常的市场秩序,对当地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翼城县院认为此类问题已经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公益诉讼的立案条件,但其属于新领域案件,需请示上级检察机关后方可办理。经与上级检察院沟通,翼城县院的想法得到支持,该案顺利立案。翼城县院随即组织市场局与审批局两部门进行座谈会,研究相关解决方案并商讨制定长效措施。经会商,三部门达成一致意见,由翼城县院分别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两部门及时履职尽责,保护当地正常经营秩序,持续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工作。市场局对已经调查核实确认存在虚假注册地址的市场主体进行公示,并函告审批局,审批局联系经营者对不实注册信息进行补正,拒不更正的撤销相对应的是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审批局加强市场主体申请时的形式审查,对模糊信息要求经营者进行明确,尽量减少事中事后监管的难度。

  在三部门共同努力下,原本存在虚假注册信息的市场主体进行了信息更正,部门市场主体主动进行了注销,相关投诉量也逐步减少,有效净化了营商环境中的不利因素,形成的相关机制也持续发挥作用,真正实现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长久保护。

  该案的办理过程中,通过与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政单位沟通协作,发现案件线索并及时移送,利用信息共享、联席会议等措施,加强与行政单位的协作配合,形成公益诉讼工作合力,确保公益诉讼工作持续走深走实,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公益诉讼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方式

  目前,伴随着各项优化营商环境制度的改革落地,整体较为宽松的市场环境对守法者而言自然获益良多,对于不法者而言,其钻营法律空隙的难度相较而言也降低许多。改革难免会产生新问题,当问题已经触碰社会公益时,检察机关不仅是督促行政机关履职,也可利用公益诉讼的方式能动作为,为解决新问题大胆探索,并小心求证,帮助行政机关履职寻找法律法规依据,搭建沟通协商平台,倾听各方意见并形成有效机制,达到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当然,公益诉讼并不代表检察机关是单打独斗,凭一己之力发挥作用,也依赖于各行政主体和社会各方力量共同发挥作用,整合和激活现有制度力量,真正实现用法治优化营商环境的目的。

  作为检察干警,我们要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对于公益诉讼的要求和指引,认识公益诉讼与国家治理大局和人民利益的紧密关联,从政治高度,以服务大局、服务人民来把握公益诉讼的工作重点。同时,我们应深刻认识到公益诉讼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责任和作用,切实提高优化营商环境的行动自觉。立足检察职能,更加自觉地把检察工作放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坚持主动服务、平等保护、规范司法,为打造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史帅 翼城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史帅
责任编辑:田小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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