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全国性竞赛不得作为中小学招生入学依据
1.请介绍一下出台《办法》的主要背景。
答:近年来,一些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了诸多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竞赛活动,由于缺乏规范和管理,有的违反规定擅自组织进行,有的存在严重“应试”倾向,有的与招生入学挂钩,有的名为发展教育实为谋取利益,各类竞赛造成了中小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严重影响了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清理规范创建示范活动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教育部研究制定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规范管理面向基础教育领域开展的竞赛挂牌命名表彰等活动的公告》,要求现有面向中小学生的竞赛活动一律按管理权限进行重新核准,未经重新核准的,不得再组织开展活动。公告下发后,教育部以及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加强了对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清理整顿,查处了一批违规竞赛活动。
为进一步建立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长效机制,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教育部制定印发了《办法》,对竞赛活动的受理研究、组织举办、日常监管等作出明确规定,建立健全规范管理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工作机制。同时,《办法》也明确要求,各省(区、市)教育部门要参照《办法》制定区域内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各类中小学生竞赛活动规范管理,为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2.按照《办法》,申请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应具备哪些申报条件?
答:《办法》对申请举办竞赛的组织主体、申报依据以及需提交的相关材料作出了非常详细具体的规定,这是从源头上严格规范竞赛活动。《办法》提出:竞赛组织主体应为在中央编办、民政部登记注册的正式机构,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主办方必须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竞赛依据文件的效力等级不得低于国务院部门规章或部级规范性文件。竞赛申报材料必须包括申报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竞赛具体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承诺书等材料。
3.按照《办法》,申请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具体认定流程是什么?
答:严格准入条件是规范管理竞赛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办法》明确指出,教育部负责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工作,并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具体受理、初核工作。具体流程是:每年3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受理有关部门、单位、社会组织关于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申请。每年4月,受托专业机构集中对申请举办的竞赛活动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严谨性进行充分论证,或开展实地调查,提出初核意见。每年5月初,受托专业机构将初核意见报教育部,教育部按规定程序研究,对同意举办的,将活动主办方、时间、内容、范围、组织方式、监督方式等信息在教育部官网公布。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年,期间一般举办1次。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