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点评: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需重视三大问题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1-11-26 09:25:58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 | 上海高校重点智库上海城市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副主任、华东师范大学城市发展研究院副教授 曹贤忠

  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是我国突破“卡脖子”关键技术的重要途径。科技创新联合体可看作一个联系紧密的实体或系统,是由政府、企业、高校、研究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等创新主体联合进行技术研发而形成的网络组织。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的最根本原因在于单个创新主体知识匮乏、创新能力不足、创新资源有限,因此,为了获取知识、弥补自身的创新缺陷而与其他主体合作创新。

  构建科技创新联合体需重视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管理体制机制问题。欧盟“地平线欧洲框架计划(2021―2027年)”设计的协调机制值得借鉴。该计划既包括欧盟总部、成员国、成员国地区之间的纵向协调,也包括政府、企业、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等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横向协调,打破了各成员国科技政策、财政资助项目的壁垒,极大地消除了行政化分割。该计划还围绕国际前沿科技和科技瓶颈,让更多科研单位、科研人员参与竞争性项目,开展跨国合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因此,建议充分借鉴这一经验,理顺管理权责,避免不同区域间政策相互冲突,集中科技创新资源,提高科技创新的投入产出效率,为我国各地区、各行业构建科技创新共同体提供坚实保障。

  二是运营管理资金问题。科技创新过程对资金的需求较大,且成果产出时间耗时较长、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比率不高。建议科技创新联合体不同主体间共同出资,组建科技创新发展基金,并由专业的基金团队进行市场化的运营管理,政府负责监管,因地制宜选取重点产业技术方向进行联合攻关。如在长三角区域,聚焦长三角产业升级、创新经济功能培育及弥补创新短板的核心方向,围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选择具有技术突破、行业垄断突破、新兴经济领域突破特征,战略价值高、市场前景广的行业、技术、企业进行投资,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三是研发人员收益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世界发达国家的科技创新联合体建设经验表明,企业是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市场对技术研发方向、路线选择、要素价格、各类创新要素配置具有决定性影响。应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竞合有序、符合国际规范的创新经济发展机制,推动科技创新联合体内部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提高企业研发人员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比例和科技研发人员税收优惠。此外,还应建立科技创新联合体不同主体间知识产权服务共享和保护机制,对知识产权侵犯零容忍,切实保护共建科技创新联合体的科技成果。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1年11月下旬刊

作者:曹贤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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