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人才落户新政:“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扩大,社保缴费年限缩短年龄放宽
据“苏州人社发布”公众号消息,11月28日,苏州市政府出台《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23〕15号)。同时,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公安局将配套制定《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政2024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即将施行的《苏州市人才落户管理办法》共十六条,相较于现行人才落户政策,“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扩大,社保缴费年限缩短、年龄放宽,长三角社保缴纳累计认可,申报审核流程简化。
“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扩大
针对有来苏就业意愿但尚未在苏就业的群体,苏州在2020年版人才落户政策推出了“先落户后就业”。此次调整将“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进一步放宽至本科学历、中级职称和技师。1.学历人才:具有本科学历人员即可“先落户后就业”。2.专业技术人才:从高级职称放宽至中级职称以上(具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可以根据江苏省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和职称对应目录,按照对应的职称层级办理。)3.技能人才:把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及以上且符合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人员纳入“先落户后就业”对象范围。
社保缴费年限缩短、年龄放宽
1.大专学历人才社保缴费年限、年龄放宽: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将社保缴纳时间从6个月缩减为1个月;对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将年龄条件放宽到45周岁。
2.符合苏州市引进技能人才紧缺(工种)目录的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社保缴费年限、年龄放宽:年龄条件从35周岁放宽至40周岁,连续缴纳社保时间从6个月缩减为3个月。
长三角社保缴纳累计认可
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国家重大发展战略,长三角区域社保缴纳累计认可:申请落户前十二个月内在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苏州市除外)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期限,可以在申请人才落户时累计合并计算,相关缴费期限可以视同在苏州市连续缴费,但申请落户当月应当在苏州市就业并依法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申报审核流程简化
通过压减申报材料、简化申报流程,进一步推进人才落户服务提质增效。具体为:1.对在苏就业人员,取消档案调入的前置条件;2.对在苏就业人员,可选择本人或所在单位进行申请;3.取消拟落户对象公示等环节。
(中国小康网综合“苏州人社发布”公众号)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