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辞退提前吃午饭员工被判赔2万 法院认定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高盛公司上午的工作时间为早上8点到中午12点。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小王中午提前下班就餐12次。
高盛公司认为小王严重违纪,遂在12月12日向小王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小王提出公司支付赔偿金两万元,仲裁委支持了小王的请求。高盛公司不服,起诉至海安法院。小王辩称其没有影响本职工作,有时到食堂就餐已经12时03分。高盛公司认为属于早退,走路去食堂需要五六分钟。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未能证明其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或者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系违法。综上,判决高盛公司向小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万元。
“用人单位设立规章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故应当要依法建立、合法使用。只有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管理规定才能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必须经过民主程序。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刘昌海指出,过于严格的管理规定,也会让员工感受到束缚的压力,降低工作的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公司完善管理是为了让公司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当前形势下,公司招人不易,优秀的员工更是公司发展的基石。在管理和考核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弹性适用规章制度,给犯错的员工改正的机会,通过沟通拉近员工与公司的距离,不断改进和优化做事方式,实现公司和员工的共同发展。
(图源网络 中国小康网综合@九派新闻、每日经济新闻)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