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妇卖150份粉蒸肉判赔5万最新进展:准许撤诉,撤销原判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4-01-12 09:22:31

  近日,“女子卖150碗粉蒸肉被判赔5万”案有了新进展,法院作出民事裁定,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准许原告撤诉,撤销原一审和二审判决。

  据报道,重庆的王女士销售自家手工制作的粉蒸肉等土特产时,被“职业打假人”起诉,指其为“三无产品”。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退还4500元货款并给予十倍赔偿,共计约5万元。

图/受访者提供

  买家邵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他确实为“职业打假人”,但王女士售卖自家产品多年,明知需注明产品信息,“偏偏却没有做,法院判决没有冤枉她。”

  据从当事人和法院判决书了解到,2021年7月,邵某在王女士的微店上购买了一批食品,其中粉蒸肉、烧白、风豆豉回锅肉各50份,合计150份,每份折后单价30元,支付时使用了微店现金红包0.84元,实付4499.16元。

  王女士称,此前邵某曾在她这里少量购买过扣肉,并非第一次购买。

  根据网络上流传的一段视频,王女士称邵某第一次买了3份,说好吃,随后又买了150份。王女士的家人向上游新闻记者透露说,邵某表示要做他们的代理,所以先买几份来试一试,此前买过一次后,又表示要订购150份。

网传视频截图

  收到货以后,邵某将收货过程全程录像,指出上述货物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是“三无产品”。随后,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王女士退还货款4499.16元并赔偿44991.6元。

  一审法院认定,王女士售卖的烧白、粉蒸肉是用一个土碗外面的真空透明袋密封包装,风豆豉回锅肉是用一个金色铝箔餐盒密封并粘贴封口包装。但上述包装均无产品名称、生产时间、生产经营者名称和地址、保质期等标识。

  法院认定,被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因此,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支持邵某以上诉求。

  一审判决后,王女士上诉,但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在上诉时称,那150份扣碗不是预包装食品,而是具有合法资质的散装产品,生产销售渠道合法。但法院认为,毛妈妈土特产经营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条例,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

  舆论高度关注后,重庆一中法院发布情况通报回应了质疑称,2022年4月22日下午,该院派员前往当事人所在的重庆市忠县马灌镇白高村,主动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进行释明,告知其如对二审判决不服,可根据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二审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再审申请。4月29日,王女士委托律师向重庆市高院申请再审。同年8月4日,重庆市高院作出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重庆高院民事裁定书

  2023年11月2日,重庆市高院对该案作出民事裁定。

  据重庆市高院民事裁定书,该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邵先生)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法院认为,原告撤回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规定,重庆市高院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撤销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渝01民终474号民事判决及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21)渝0117民初7472号民事判决。11日晚,王女士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案件相关情况不便回应。

  (中国小康网综合极目新闻、央视网、红星新闻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田小介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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