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性质不同 转账属于借款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4-01-22 08:22:54

近日,一起涉及微信红包与转账的借款纠纷案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法院明确区分了微信红包与转账的性质,认定红包属于赠与行为,无需返还,而转账则被视为借款,需要偿还。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也引发了社会对于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的广泛关注。

原告刘女士称,她通过微信认识了周先生,后者多次以经济困难为由向她借款。在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微信红包和转账给周先生15669元。刘女士要求还款,但周先生声称这些款项是赠与而非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微信红包主要用于亲朋好友间的赠与,通常具有社交性质,且限额为200元。刘女士发给周先生的2769元红包应视为赠与,周先生无需偿还。而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的12900元,由于没有证据显示是赠与,应被认定为借款。

法官说法:
  “微信转账和微信红包,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法官庭后提示,微信软件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
  微信转账与红包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本案中,原告以微信转账主张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如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其需要提交相应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中国小康网综合法治日报、快科技、网络媒体)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田苑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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