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夫死后小三用冷冻胚胎生子争遗产 法院一审判决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4-04-11 10:54:41

  近日,广东清远清城法院理了一宗情夫死后小三用冷冻胚胎生子争遗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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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卡乐图片 摄影贾琼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温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婚外情人泠某在2021年4月到某私营诊所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将此前在该诊所冷冻的胚胎移植至其体内,于12月16日生育了一名男婴小温。泠某自述,移植的胚胎是温某生前与其一同到某私营诊所进行取精、取卵,并培育冷冻的。但泠某未能提供温某与医院等相关医疗机构签订冷冻精液的相关协议书,也未能提供温某与泠某双方签订胚胎培植协议书等证明资料。此外,温某也未立下其死亡后仍进行胚胎移植的遗嘱声明。

  2023年8月,小温就温某的遗产纠纷向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温某的妻子及儿子补偿属于小温依法继承被继承人温某的身故保险金、房产、公司股权等遗产份额。

  裁判结果

  清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继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被继承人温某于2021年1月死亡,被继承人温某生前留下的遗产应从2021年1月温某死亡时开始。

  本案中,小温主张继承温某的遗产,首先应证明其是合法的继承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继承人温某与罗某是合法夫妻,泠某与温某是情人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而泠某只提供了《精液分析报告》证明是温某的精液分析,但并未提供温某、泠某与医院等相关医疗机构签订的取精、取卵手术,及后期的培育及胚胎移植手术等相关协议或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也未提供温某生前同意胚胎移植的有关书面证据。

  温某死亡后,泠某未经温某的合法妻子罗某、合法儿子温某某同意,决定通过私营诊所人工授精或胚胎移植,泠某的行为有悖于公序良俗原则,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不应受到法律保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泠某所做的胚胎移植手术在温某生前经过了其同意,亦不能证明胚胎移植的精子来源于温某,原告小温主张继承被继承人温某的遗产,于法无据,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有网友就此提问,冷冻胚胎是否能继承遗产?

  记者从受访律师处了解到,关于冷冻胚胎是否享有继承权,我国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这是个存在争议的话题,不仅涉及法律,还涉及医学、伦理道德领域。

  上海融力天闻(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女欢对记者表示,目前我国民法典仅认可胎儿享有继承权,并没有明确规定冷冻胚胎是否享有继承权。毕竟胚胎与胎儿在法律地位上并不相同,两者存在一定差异。冷冻胚胎是生命的早期阶段,其未来生长发育情况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医学技术对于冷冻胚胎的保存、发育和出生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限制,在此情况下将冷冻胚胎视为具有继承权可能会引发一系列的伦理问题。但由于冷冻胚胎存在发育成完整生命体的可能,其法律属性也趋向接近人而非物的人格体,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如冷冻胚胎植入母体后娩出时为活体且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是否可考虑对其给予一定的法律保护。

  记者注意到,广州白云法院此前也审理过一起涉及冷冻胚胎的继承纠纷案件。该案中,丈夫因病离世后,妻子欲为两枚胚胎保留遗产继承份额,但却遭到公公婆婆的反对,为此闹上法院,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经办法官曾明确告知当事人,胚胎与胎儿在法律地位上并不相同,法律规定为胎儿保留遗产预留份额,但并不表示可以为胚胎预留遗产份额。

  对此,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林昭润表示认同法官这一观点,他也坦言,关于冷冻胚胎是否享有继承利益,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话题,不仅涉及法律,还涉及医学、伦理道德领域。总之,关于冷冻胚胎是否享有继承权问题在立法和司法上仍没有定论,这需要办案人员在处理个案中具体分析认定,填补处理这一新型问题的空白。

(中国小康网综合广州日报、清远日报)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王一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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