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境内碳排放到境外碳市场,衔接转换是关键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3-05-30 08:55:47

  “碳关税”的价格不会与进口国碳市场中碳配额或碳信用的价格完全独立。欧盟“碳关税”机制中申报企业应纳税额与欧盟碳交易体系(EU ETS)中免费发放的碳配额数量、碳配额的价格及其在出口国碳交易体系中已缴纳的碳成本直接相关。因此,企业要以有效措施来应对“碳关税”带来的挑战。首先要了解碳市场定价机制在不同语境中的对应,其次要将自身的碳排放行为与境外碳市场的要求进行转换与衔接。

  了解碳市场定价机制的“中国语境”

  据金杜律师介绍,依据世界银行对碳市场定价机制的分类,直接定价机制项下细分为三种机制:碳交易体系(“ETS”)、碳信用机制和碳税。据金杜律师介绍,在“双碳”政策背景下,ETS机制对应的是中国的强制碳市场,碳信用机制对应的是中国的自愿碳市场。

  强制碳市场通常是指碳配额交易体系,由政府监管并向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的能源企业发放碳配额。金杜律师观察到,在中国,政府通过拍卖或者竞买的方式将可交易的碳排放配额分给各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单位在履约期内不能超过碳排放配额限制。控排主体为达到履约目的可以购买额外的配额,也可为赚取收入出售多余的配额。

  自愿碳市场是指,不受政府强制监管,参与者在自愿的基础上发行、购买和出售碳信用额度以中和或补偿其碳排放或获得资金。金杜律师建议,对出于增强品牌建设、履行社会责任等自愿目的的企业而言,无法通过直接减排活动降低的碳排,可以通过购买碳信用进行抵消以实现“碳中和”目标。

  碳税是指政府对温室气体排放或更常见的对化石燃料征收费用的机制。金杜律师指出,中国企业较少涉足碳税制度。其与ETS机制一样,都受政府强制监管,具有一定的共通之处。“从CBAM法案和仍在进程中的美国CCA法案来看,‘碳关税’覆盖的行业依然是传统的重排放企业,与中国强制碳市场的发展方向大体一致。”

  出口企业需选择符合要求的核算机构

  金杜律师指出,在“碳关税”制度下,具体的计算方法与报关流程基本都在进口国的体系下完成。中国出口产品需要缴纳多少“碳关税”,也需要以欧盟认可的第三方机构依据核算标准出具的核算与测量报告作为基础来确定。在CBAM法案中,核查报告出具的主体应为欧盟现行规则认可的核查机构,欧盟成员国的国家认可机构也可以根据CBAM的标准来认证新的核查机构。

  据悉,中国虽然没有直接依据欧盟规则设立的第三方机构,但是通过国际互认机制,中国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有可能得到上述欧盟核查机构的认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是“国际认可论坛”(IAF)的成员,并且已经签署IAF项下的“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多边互认协议”和“国际民航组织(ICAO)国际航空碳抵消和碳减排计划(CORSIA)核查机构多边互认协议”,CNAS颁发的温室气体审定核查机构认可证书和ICAO CORSIA核查机构认可证书将得到IAF中所有其他签署这两个互认协议的国家或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截至2022年7月,CNAS已认可了国内7家温室气体审定和7家ICAO CORSIA核查机构。

  金杜律师也坦言,上述由CNAS认可的核查机构出具的报告理论上可以得到欧盟的认可,但是实践中这一互认机制能否在CBAM制度下落地尚待观察,并且欧盟不同主权国家或地区的核算报告要求可能不同,出口企业需要甄别选择符合要求的核算机构。此外,目前CBAM法案还未明确核算标准,尚待进一步观察欧盟制定相关核查的细则和指引。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风华
来源:国际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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