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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0-05-12 10:06:03

澎湃新闻注意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同时,《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赵占领强调,在传播过程中,是否构罪并不以是否牟利为转移。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只要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意味着,将视频上传网络的链条中,任何传播者,包括拍摄者、出镜者或其他人,符合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的,均可构成此罪。

此外,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丁金坤建议,网络平台发现淫秽物品,应该立即删除,防止扩大传播,违者也要被行政处罚。

对于观看视频的网友,周浩表示,如果仅观看、下载、浏览和收藏,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如若再次传播的,严重者违法甚至构成犯罪。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康小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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