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柏平:接受境外奖励与捐赠的法律问题——《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学习会发言
中国小康网讯 正在酝酿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在征求意见稿的“促进措施”章节中,加入了一条“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慈善组织如何“走出去”,更好的跟境外组织合作,“讲好中国故事”,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学习。为此,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邀请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相关单位同志,莅临指导,展开普法教育,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进行专场学习。下面是谭柏平教授的发言。
根据研讨会议题,本人发表以下意见,供参考:
1、《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开展活动”的概念内涵?
个人理解,《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中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国境内“开展活动”,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或委托中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授权范围内,在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和济困、救灾等方面开展的有利于公益事业发展的活动。
2、国外NGO给国内单纯捐赠与在国内“开展活动”的事实和法律区分。
境外非政府组织单纯给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捐赠,不附加特定的条件,不具体指定用途,包括不具体指定使用的时限、目的、领域、受益对象等,受赠人对于该款项的使用不受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约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充分的自主使用权,那么,个人理解,这不构成国外NGO在国内“开展活动”。
如果境外非政府组织给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捐赠,附加了特定的使用条件,具体指定了用途,那么,则涉嫌在国内“开展活动”。区别点在于,此种捐赠达到的效果是否与国外NGO亲历亲为“开展活动”取得的效果类似或一致。
3、拒绝或退回境外捐赠的法律时限?
是否拒绝或退回境外捐赠,个人理解,这需要具体事例具体分析,全面研判此种捐赠是否有“假借”国内单位和个人之手达到目的的意图。如果有附加条件,且附加条件的内容涉嫌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拒绝或退回,并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具体时限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该视情况而定,只要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不良后果,退回则可。
4、境外NGO的国内法概念?境外NGO与慈善组织、免税机构是否都属于境外NGO?
根据《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外NGO)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境外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免税机构,只要具有非营利、非政府的特征,应该视为境外NGO。
5、境内个人和组织如何规范相关工作?
依据《慈善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法律法律的规定,加强与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交流与协作。
6、诺贝尔奖金的法律定性问题?
个人理解,诺贝尔奖金应该属于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的一笔资金(款项)。
【谭柏平简介】
谭柏平,男,法学博士,北京工业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主任,法律硕士学位点负责人,副教授。
编辑:龚紫陌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