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领域治乱除害典型案例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3-07-17 16:12:36

  今年以来,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食品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打击整治食品违法犯罪治乱除害五大战役(2023)”专项执法行动,查办了一批违反的典型案例,今天对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北京源生堂休闲健身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 年 1 月 11 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北京源生堂休闲健身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带有“海之蓝”“梦之蓝”“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 29 瓶,经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人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0000元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首联世纪(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首联世纪(北京)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羊腿肉,经抽样检验,林可霉素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712元和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北京春妹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北京春妹超市有限公司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蒙牛高钙牛奶、康师傅鲜虾鱼板面、双汇玉米热狗肠等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26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15.3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北京子健利民百货商店销售国家禁止的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用农产品案

  北京子健利民百货商店销售的牛肉,经抽样检验,克伦特罗项目不符合《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100000元和没收违法所得1463.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北京丽辉达快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和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北京丽辉达快餐有限公司销售的三元风味酸牛奶,存在未按要求进行贮存导致腐败变质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罚款6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60316.25元和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总台央视记者 王婧)


作者:王婧
责任编辑:田小介
来源:央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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