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卖文物者被判刑并承担修复费用
北京日报讯(记者 高健)昨天(10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涉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北京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公安部督办以拍卖方式倒卖青铜器倒卖文物刑事案件。
2021年,被告人李某某为将自己持有的来路不明的青铜器拍卖变现,以北京某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为掩护,按照有关青铜器著录中所记载的相同器形青铜器上的铭文、族徽,指使被告人胡某将上述铭文、族徽錾刻到涉案青铜器上,将来路不明的青铜器伪造成符合法律规定有传承的青铜器,后以伪造的海外购买记录发票到北京市文物行政部门骗取拍卖许可,意图以拍卖的方式倒卖文物。经鉴定,涉案文物属于西周文物,为三级文物。
2022年3月23日,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4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胡某涉嫌倒卖文物罪提起公诉,后于7月19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0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以胡某犯倒卖文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李某某提出上诉。2023年2月23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本案为首例公安部督办以拍卖方式倒卖青铜器的倒卖文物刑事案件。检察机关经与文物行政部门专家座谈,了解到从表面上看,本案中李某某已向文物行政部门提供海外拍卖票据,文物行政部门已对涉案文物准许拍卖,但实际上涉案文物的来源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属于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
此外,本案还是北京市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可移动文物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錾刻铭文的行为不仅对文物本体造成实际损害,同时也破坏了文物的历史价值、科研价值和艺术价值,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及时向公益诉讼检察部门移送了线索。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