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案件数量降幅明显 罪犯被假释是否有再犯罪危险?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3-11-10 13:36:01

  中国网11月8日讯 办理假释监督案件时,罪犯是否具有“再犯罪的危险”如何判断?如何更好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准确适用假释?涉及单位犯罪罪犯的假释,涉罪单位的财产性判项履行与罪犯个人假释之间的关系如何把握?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假释监督”为主题发布第四十九批指导性案例,该批指导性案例着重厘清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相关法律适用规则,指导各地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推进假释制度适用。

  最高检第五检察厅负责人表示,从司法实践现状来看,假释的适用率极低是刑罚变更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经过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违规违法“减假暂”作为六大顽瘴痼疾之一得到有效纠正,各地在假释适用上更加规范严格,但有的地方出现了不当从严、“矫枉过正”的倾向,影响到假释制度的适用。

  从办案数据看,近年来假释案件数量降幅明显,2020年较2019年下降30.8%,2021年较2020年下降41.2%,2022年较2021年又下降了14.0%。有的省份连续两年没有办理一起假释案件,这与同为刑罚变更执行方式的减刑制度适用形成鲜明对比,严重限制了假释制度功能的实现。

  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完毕 非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不影响假释

  从各地反映情况看,假释案件办理过程中仍然存在理念不够先进、政策把握不够到位、适用规则不够明晰等司法适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如,对单位犯罪中,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的履行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自然人财产性判项履行的关系,以及涉罪单位财产性判项没有履行完毕是否影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适用假释等问题,有必要予以明确。“罪犯刘某某假释监督案”提出,单位犯罪生效裁判中有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非归责于罪犯个人原因的,一般不影响对罪犯个人适用假释。

  再如,假释案件中“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是否包括先行羁押期限,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理解造成司法适用较为混乱,有必要统一认识分歧。“罪犯邹某某假释监督案”对该问题进行了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规定,“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不仅包括交付监狱实际执行的刑期,也包括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期限。

  对“再犯罪的危险”量化评估  重点审查部分常业犯常习犯

  本批次案例通过提炼相关指导意义作出一些提示性和导向性的规定,可以通过司法实践对相关问题进一步深化和丰富。如,对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一直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点,“罪犯向某假释监督案”提出的“再犯罪危险系数评估法”,通过设置相关评价指标对罪犯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进行指标化量化评估,能够一定程度上增强再犯罪危险判断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当然,具体的评价指标包括哪些内容、如何设定各项指标的权重等,还需要司法实践不断探索。

  再如,“罪犯唐某假释监督案”提出,检察机关要对毒品犯罪,赌博罪、盗窃罪等犯罪中的常业犯或者常习犯等再犯罪危险性高的罪犯,进行重点审查把关。该案例提出了要重点审查的罪犯包括“三类罪犯”等法定从严适用假释的罪犯,以及毒品犯罪等再犯罪危险性高的罪犯,此外还有哪些类型罪犯再犯罪危险性高应当重点审查的,还需要司法实践不断总结,确保假释制度依法准确适用。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组织学习假释监督指导性案例,采取更加有力措施,推进假释依法规范适用。有针对性地帮助假释案件较少的地区分析原因、提出指导意见,对长期落后地区开展专门巡回检察,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推动假释案件办理。在现有制度基础上,组织制定检察机关办理减刑、假释监督案件工作指引,细化假释监督案件办理标准,优化办案流程,不断提升假释监督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选取典型假释监督案件组织公开听证,有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以公开促公正,让假释监督案件办理在阳光下运行。强化大数据应用,以信息化、智能化促进假释监督案件办理。

作者:彭瑶
责任编辑:王一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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