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知假买假"、避免"小过担大责" 最高法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3-11-30 14:34:18

  中国网11月30日讯(记者 张艳玲)最高人民法院30日发布四则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旨在统一裁判规则,引导生产经营者合法生产经营、消费者理性维权,保护群众“舌尖上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主要明确和统一两方面的裁判规则: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从客观标准认定“消费者”范围,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防止“劣币驱逐良币”,遏制“知假买假”

  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贯的司法政策,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有效遏制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从根本上解决“知假买假”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支持消费者维权行为有利于推动净化市场、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打击食品领域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减少无效供给、遏制有害供给、激励有效供给,防止产生“劣币驱逐良币”后果,优化营商环境。

  人民群众通俗地把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社会各界对是否支持“知假买假”存在不同认识。应当看到,“知假买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于“造假”、“售假”,源头在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违法行为,“知假买假”现象自然就会消失。

  防止恶意使用“退一赔十”规则,避免“小过担大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法确立了“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人为牟取不当利益,利用上述规定,远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大量购买食品,通过扩大“一”、增加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达到高额索赔目的,导致有的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背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也引发是否应当支持“知假买假”的争议。这主要是对原告维权动机的认定。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有利于消弥争议、统一规则,为保护食品安全和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在个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避免过度激励,防范借维权名义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避免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推动完善公益诉讼制度,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的合力;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提高人民群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对违法行为的监督作用。

作者:张艳玲
责任编辑:王一
来源: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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