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印发 15种醉驾情形从重处罚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3-12-19 16:06:53
北京晚报讯(记者高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昨天印发《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意见》提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予立案。
《意见》列举了醉驾15种情形,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罚,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予立案的情形,《意见》也作出规定: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
《意见》还对快速办理、综合治理机制、范围、流程等内容作了规定。
作者:高健
责任编辑:王一
来源: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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