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处罚新规来了!这几种情节不作犯罪处理
中国网12月20日讯 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酒驾醉驾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酒驾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死亡事故大幅减少,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为进一步统一执法司法标准,严格规范、依法办理醉驾案件,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将于今年12月28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了因酒驾、醉驾曾受过处罚等15种从重情节,规定了一般不适用缓刑的10种情形,对存在发生交通事故、行为危险性大以及主观恶性深等情形的,从重处理;对醉驾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并从严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醉驾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定罪免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当前我国社会治安总体良好,同时犯罪态势和犯罪结构正在经历重大变化,以自然犯为主体的重罪案件数量和占比不断下降,以法定犯为主体的轻罪案件数量和占比大幅上升。如何针对轻罪案件的不法属性、危害程度、发案规律和治理需求,建立健全轻罪治理机制,实现轻罪治理体系和治理方式的现代化,是我国当下及今后一段时间面临的新挑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梁根林日前在署名文章《坚持严格依法办案、综合治理醉驾促进轻罪治理体系现代化》中表示。
《意见》明确,15种从重处理的情况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以及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而自首、坦白、立功的,自愿认罪认罚,造成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或者取得谅解等情况可从宽处理。
醉驾具有几种情形之一,且不具备从重处理规定情形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中包括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自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
梁根林表示,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意见》在醉驾案件办理的各个环节将这一政策要求一以贯之地加以执行,兼顾了事理、法理与情理,体现了办理醉驾案件该宽则宽的刑事政策要求,彰显了依法入罪、合理出罪的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有助于克服机械执法和教条司法思维,缩小定罪打击面,消除刑罚副作用,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醉酒危险驾驶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危险驾驶是我国法定刑最轻的犯罪,近年来发案量稳居榜首。“与发生危害后果后因被控告、举报或被办案机关发现而案发不同,大部分醉驾案件是在未发生危害后果的情况下被公安机关通过路查等方式主动查处的,事实相对简单,证据容易收集,定案的主要根据是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在此类案件办理程序上理应与其他犯罪有所区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卫东在署名文章《规范证据收集,完善办理程序 提升醉驾案件办案质效》中表示。
陈卫东认为,《意见》完善了醉驾案件办理程序,同时有不少探索创新,对于高质效办理醉驾案件乃至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证据收集方面,《意见》按照一般应当收集的证据和确有必要收集的证据,细化、规范了醉驾案件证据收集要求。如犯罪嫌疑人是否饮酒、驾驶机动车没有争议的,就无需收集同车人员、共同饮酒人员等人证言。
《意见》还明确,公安机关提取、封装血液样本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提取的血液样本应当及时送往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送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保管检材并在五个工作日内送检。
陈卫东表示,《意见》将实践中常见的血液样本提取、封装、保管不规范,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送检、出具鉴定意见等情况下获取的证据界定为瑕疵证据,适用瑕疵证据可补正的原则,对不能补正或者合理解释才将相关证据予以排除。这一规定既符合证据法的原理,也非常实事求是,能够避免因为一些轻微瑕疵而机械地排除定案关键证据,进而放纵犯罪的情况发生,有利于公正办理醉驾案件。
此外,《意见》还创新设置了公益服务考察机制。《意见》明确符合醉驾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100毫升的;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醉驾案件,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道路情况、行驶时间、速度、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认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等情形,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作为作出相关处理的考量因素。
陈卫东指出,近年来,不少地方办案机关在处理轻微犯罪过程中,通过自愿公益服务、公益补偿等方式修复被损害的法益或者考察行为人的认罪悔罪、认错悔过表现,这种处理更加人性化,符合现代恢复性司法理念,有助于减少对刑罚的片面依赖,有助于强化特殊预防效果。
“《意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对情节轻微的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对于这部分醉驾行为人,法律给了当事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再将行为人自愿接受安全驾驶教育、从事交通志愿服务、社区公益服务等情况作为作出上述相关处理的考量因素,有助于强化对被从宽处理人员的教育引导,防范行为人再次醉驾,一举多得、值得肯定。”陈卫东说。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