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判决赔偿投资者损失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4-01-04 15:51:28

北京日报讯(记者 张蕾)北京金融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该案涉及在深交所上市的一家教育公司,在发布了一份提示性公告揭示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后,致公司股价大跌。小股民曾某随后对该公司提起诉讼,索赔股票投资损失。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定,该教育公司构成证券虚假陈述,判决其赔偿曾某投资损失2万余元,公司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2年4月27日股市收盘后,某教育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暨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披露了其两次存在违规担保的情形:2020年12月23日至2020年12月28日,该公司子公司在银行存入的共计8亿元定期存单被陆续质押,以向第三方公司提供合计7.57亿元的担保。公告称,上述存单质押担保均已到期,债务人已还清借款及利息,质押担保责任已经解除。但2021年7月5日至2021年12月24日期间,该公司子公司在银行存入的共计10亿元定期存单再一次被质押,以向第三方公司合计提供9.5亿元的担保。

  公告发布的第二天,案涉股价大跌,跌幅达19.65%。因教育公司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后对该公司和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采取了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

  购买了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曾某,因股价大跌蒙受损失,起诉该公司索要赔偿,并要求相关责任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金融法院审理认为,某教育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审议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案件涉及的两个时间段的质押担保均构成虚假陈述行为。由于后一个虚假陈述行为导致了股价大跌,法院认为教育公司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责任。

  据此,北京金融法院判决教育公司赔偿曾某投资损失共计2万余元。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某向关联公司提供了质押担保,但未书面通知教育公司,也未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该教育公司未能及时披露相关事项,林某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判决已经生效。北京金融法院提醒上市公司和相关责任人,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披露,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


作者:张蕾
责任编辑:王一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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