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院适用最高法彩礼新规判决首案 买手机送首饰“增进感情”不算彩礼
北京日报讯(记者 林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月1日起实施,北京一中院近日首次适用该《规定》条款,审结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
王诚(化名)和赵玉(化名)2021年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王诚为赵玉购买了手机、首饰,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后双方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谈论结婚事宜并沟通彩礼数额。王诚同意给50万元彩礼,之后,向赵玉转账15万元,剩余彩礼未付。半年后,双方因性格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
王诚上诉要求赵玉返还其给付的所有财物,并向法院提交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购物小票、银行转账记录等。王诚称,自己给赵玉买的手机、首饰及转账均为彩礼,要求赵玉返还全部银行转账及手机、首饰折价款。
北京一中院认为,依据《规定》第三条,法院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可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认定彩礼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没有其他给付义务,系一方因期待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实施的给付行为;需双方对于结婚的目的均明知。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一中院认为,王诚为赵玉购买的手机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王诚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王诚为赵玉购买的首饰在特殊时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王诚向赵玉转账15万元,时间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也曾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故可认定为王诚为达结婚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
根据《规定》第六条,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故法院判决,赵玉向王诚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王诚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法官解释,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
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在双方离婚时一般不予返还彩礼,但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应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应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来源: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