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一万四,谁之责? 银行被判承担全部损失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4-03-26 16:12:42

北京晚报讯(记者孙莹 通讯员刘茜倩)张先生人在北京,信用卡却在外地的珠宝店被盗刷14000余元。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涉盗刷交易损失应由银行承担,张先生无须承担还款义务。

  5887元、6455元、1701元,一天晚上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里,张先生的信用卡在外地的一家珠宝店通过POS机刷了14000余元,而他当时人在北京,也没有收到消费短信通知。三天后,当张先生发现银行卡被盗刷后,赶紧与银行沟通,将案涉银行卡冻结。之后,他又去公安机关报了案。

  张先生一边按银行还款要求偿还了5500余元,一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他对盗刷款项无须偿还。他向法院提交了自己事发当日在北京消费的证据,以及公司的考勤表,证明信用卡被盗刷时他人在北京,根本不可能在外地刷卡。而且三笔消费的POS机签购单上的签名也并非其本人所写。

  那么,谁该承担盗刷损失的问题?法院认为,银行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张先生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同时,银行与消费者个人相比,更具有通过技术手段识别和防范盗刷的能力,是更能以最低成本避免盗刷损失的主体。最终,法院认定三笔盗刷交易损失由银行承担,判决张先生就案涉的14000余元欠款不承担偿还责任;同时,银行返还张先生已经偿还的5500余元。


作者:孙莹 刘茜倩
责任编辑:王一
来源:北京晚报
热点文章
独家专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