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教育、医保和未成年人上网 即日起这些新规将实施
中国网1月1日讯 新年伊始,万象更新,一大批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新政策、新法规即日实施。126种药品新增进入医保药品目录、行政复议范围扩大、筑牢未成年人网络“防火墙”......看看哪条与你有关!
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自1月1日起施行。该法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爱国主义教育的指导思想、领导体制、工作机制、职责任务、实施和保障措施等,以立法的形式对爱国主义教育进行确立、强调、规范、引导,进一步把对群众的号召倡导上升为公民的法定义务,把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部署固化为法定的职责。
爱国主义教育法明确,爱国主义教育是为国家立心、为民族立魂的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学校教育全过程,办好、讲好思想政治理论课,并将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各类学科和教材中。应当将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和体验相结合,把爱国主义教育内容融入校园文化建设和学校各类主题活动,组织学生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设施,参加爱国主义教育校外实践活动。
爱国主义教育法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爱国主义教育相关课程联动机制,针对各年龄段学生特点,确定爱国主义教育的重点内容,采取丰富适宜的教学方式,增强爱国主义教育的针对性、系统性和亲和力、感染力。
中国首部外国国家豁免法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全面规定外国国家豁免制度的法律,为我国法院管辖、审判以外国国家为被告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中,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四条至第十二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院可以对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包括外国国家明示就特定事项或者案件接受管辖、进行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因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履行引起的诉讼、有关侵权行为引起的赔偿诉讼以及仲裁相关事项等;同时,第十四条对我国法院可以采取相关司法强制措施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
外国国家豁免法还明确了外交部在外国国家豁免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外国国家豁免法第十九条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就案件中相关国家是否构成外国主权国家、外交照会送达等有关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出具的证明文件,我国法院应当采信;同时,法律还规定,外交部对于其他涉及外交事务等重大国家利益的问题,可以向法院出具意见。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提供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
我国第一部专门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立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法治建设进入新的阶段。
条例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处置措施和报告义务;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和使用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规律和特点的网络保护软件、智能终端产品和未成年人模式、未成年人专区等网络技术、产品、服务。
尤其是在网络欺凌防治方面,条例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欺凌行为,要求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欺凌行为的预警预防、识别监测和处置机制,设置便利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保存遭受网络欺凌记录、行使通知权利的功能和渠道,提供网络欺凌信息防护选项、建立健全网络欺凌信息特征库。
在规范未成年人网络消费以及防沉迷方面,条例规定,要求提高教师对未成年学生沉迷网络的早期识别和干预能力,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指导。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合理限制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消费数额,防范和抵制流量至上等不良价值倾向。要求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游戏规则,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并予以适龄提示。
对行政赔偿、工伤认定、政府信息公开等行为不服均可申请行政复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月1日起施行,主要修改包括,明确行政复议有关原则和要求、优化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加强行政复议吸纳行政争议的能力、健全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强化行政复议决定及其监督体系。
该法明确,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行政许可,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拒绝履行或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未依法给付社会保障,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政府信息公开及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等行政行为,均可申请行政复议。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还增加了复议前置的情形,其中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衔接协调;明确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规定将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国家和有关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统一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做好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沿海产业结构调整。
针对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要以入海排污口、入海污染物排放、海洋垃圾等为管控重点,持续加强陆源污染防治,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明确各类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增加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建设的规定;从严防控岸滩固体废物,做好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衔接等。
126种药品新增进入医保药品目录
12月13日,国家医保局公布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于1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调整共计126种新药进入医保,含105种独家药品和21种非独家药品,谈判药品数量为历年来最多,涉及抗肿瘤、罕见病、慢性病、抗病毒等,进一步为患者减轻用药负担。
据了解,在目录调整的谈判和竞价环节,共有143个目录外药品参加谈判或竞价,其中121个药品谈判或竞价成功,谈判成功率为84.6%,平均降价61.7%,成功率和价格降幅均与2022年基本相当。本轮调整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内药品总数达到3088种,其中西药1698种、中成药1390种;中药饮片仍为892种。
此外,在医药领域,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药监局制定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也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在完善药品经营许可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总部、零售企业的许可条件和申请材料要求,简化药品经营许可审批程序,优化药品批发企业开办标准,并明确药品批发企业、零售企业经营范围核定标准,对申请仅从事乙类非处方药零售活动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和承诺书后,符合条件的,当日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在夯实经营活动中各相关方责任方面,办法强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责任,细化其对药品购销人员、购销行为、储存运输等的管理要求,强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活动的质量管理要求,并对药品零售连锁提出总部对所属门店统一管理的要求。
在加强药品使用环节质量管理方面,办法对医疗机构药品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储存和养护、药品质量问题处理和召回、药品追溯等作出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和其他药品使用单位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对本单位药品购进、储存、使用全过程的药品质量管理负责。
无人机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将被处罚
我国首部民用无人机专项法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1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以完善无人驾驶航空器监管规则为重点,对无人驾驶航空器从设计生产到运行使用进行全链条管理。
该条例加强了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设计、生产、维修、组装等的适航管理和质量管控;建立产品识别码和所有者实名登记制度,明确使用单位和操控人员资质要求;严格飞行活动管理,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制空域和适飞空域,建立飞行活动申请制度,明确飞行活动规范。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配备监护人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工作,有效遏制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发生,应急管理部日前公布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于1月1日起施行。
新规明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必须配备监护人,专门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突出作业审批和现场安全管理及处置。对于存在中毒和窒息等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对于发包作业的,企业要进行统一协调管理,防止“一包了之”。对涉及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风险、需要重点监督管理的有限空间列出清单,实行目录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价基本制度规则首次确立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办法(试行)》1月1日起施行。办法首次确立了人力资源管理专业职称评价的基本制度规则。
在职称体系方面,该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人员职称属于经济职称系列,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
在评价标准方面,该办法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根据人力资源管理与服务岗位类型特点,科学合理设置职称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等倾向。
来源: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