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捡到价值三万元钻戒后被父母扔掉 失主要求照价赔偿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4-01-10 11:56:03

  1月8日,湖北襄阳,李女士丢了一个钻戒,报警后民警通过监控发现被3岁男童小明捡到,于是找到小明父母让其归还戒指。小明父母表示小明将戒指带回家后,当做玩具放在嘴里玩。小明父母认为该动作比较危险,便将戒指丢掉了。李女士认为小明父母没有尽到对拾得物保管的责任,要求赔偿3万元及精神损失费。小明父母认为,他们并不知道戒指的真正价值,没有故意丢失。律师表示,小明父母应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经协商,小明父母表示会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解,愿意在2万元以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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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八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国小康网综合@长沙政法频道、晋宁公安)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田小介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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