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初中生被害案,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核准追诉

 《小康》 ● 中国小康网   2024-04-08 15:17:10

  4月8日,河北检察微信公众号就“邯郸市肥乡区一初中生被杀案”发布情况通报: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

  3月11日,涉案的张某某、李某、马某某3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全部抓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依法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

  3月21日,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提请检察机关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3人作案时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故意杀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节恶劣,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河北省检察机关逐级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近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李某及马某某核准追诉。

  检察机关将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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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此前报道

  2024年3月10日,河北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件发生后,肥乡区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十四周岁降低到十二周岁,并附加了一个程序性限定条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意味着只有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案件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经过审判定罪量刑。由于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如果构成重罪且情节极其恶劣,最高可被判处无期徒刑,送入未成年人管教所(相当于未成年人监狱)服刑。

  对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严重犯罪,最高检表态!

  央视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日前在宁夏调研时表示,要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坚持对侵害未成年犯罪“零容忍”,深化综合履职,以检察司法保护促进“六大保护”,合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撑起法治蓝天。

  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严重犯罪,符合核准追诉条件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积极协调推动专门学校建设,健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机制,加大教育矫治力度,携手各方坚决遏制未成年人犯罪高发势头。

  (中国小康网微信公众号综合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编辑:周经韬

  审核:武金洋


作者:消息
责任编辑:王一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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