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一精神病人电梯内砍死8岁男童 作案细节曝光 令人后怕!
据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公安局发布通报,8月12日嘉禾东路一小区发生命案,一名有精神病史的18岁男子对受害人行凶后乘车离开到公安机关投案。据悉,受害者是一名8岁男童,嫌疑人尾随男童进入电梯后将其杀害。
受害者家属称,嫌疑人尾随男童进入电梯后将其杀害。
受害者家属说:“当时七点左右的时候,我孩子和我说他回来了,本来也不远就隔着一条街,在同学家里玩。但是后来三四分钟过去了,孩子还没回来,我打了两个电话也没接,我就去找孩子,结果就发现电梯里满是血迹,孩子的眼镜和雨伞都在,但是找不到孩子。”
“我赶紧报了警,等到警方赶到之后,在24楼发现了孩子,浑身被砍了八九刀。”受害者家属回忆到。
据了解,警方曾向受害者家属透露,嫌疑人去年在学校读书期间曾砍伤一名女同学,今年7月获缓刑,目前正处于服刑期。
嫌疑人此前也住同一小区,但双方互不认识,今年5月嫌疑人一家已搬离小区。
据警方通报,目前嫌疑人已被刑拘。嫌疑人并不认识已经被害的8岁男童,为何3个月后出现在其所住小区,并尾随实施作案,这些疑问还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
精神病人杀人如何量刑?
第一、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的危害后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是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悲剧不能逆转,希望大家提高警惕,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
来源:《小康》•中国小康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