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门印发通知 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
央视网消息:3月30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4月1日起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政策调整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
2023年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以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制定了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临时特殊保障政策。临时政策规定,扩大医保支付的药品范围,对住院费用实施全额保障,对基层门诊费用实行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上述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有效保障了新冠患者就医用药需求,缓解了大医院医疗压力,助力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
目前全国疫情已趋平稳,防控形势总体向好。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疫情防控平稳转段的决策部署,因时因势动态优化医保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中关于乙类传染病的防治要求,国家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通知》,明确了4月1日起,将“住院费用全额保障”“基层门诊专项保障”等特殊保障政策回归至常规医疗保障政策,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将与其他20余种乙类传染病实施相同的医保报销政策。同时,为避免个别患者因病情较重、费用较高而产生沉重的经济负担,《通知》专门提出各地要加强对新冠患者医疗的费用监测,对符合救助条件、个人负担较重的患者按规定及时给予医疗救助。
符合政策的目录外新冠药品可临时纳入医保
目前,有些药品纳入了新冠诊疗方案,但尚未正式纳入医保目录。针对此类药品,《通知》规定,如符合有关条件,仍可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目前,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的部分新冠治疗药品尚未正式纳入医保药品目录。此前对有关新冠治疗药品的医保临时性支付政策将于3月31日到期。为了降低社会负担,引导医疗机构使用质量可靠、价格适宜的药品,也为了进一步丰富临床用药选择,提升新冠治疗药品的可及性,《通知》明确,国家新冠诊疗方案内且被列入“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差异较小”类别的新冠治疗药品,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目前,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得维)、先诺特韦片/利托那韦片(先诺欣)以及来瑞特韦片(乐睿灵)的报价,均不高于医保目录内小分子新冠药最大疗程治疗费用的1.8倍(即630元/疗程),符合“疗程治疗费用与医保目录内同类药品差异较小”等条件,将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后续,其他新冠治疗药品的价格如果符合条件,医保也将按规定临时支付。
来源:央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