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的公告

2016-06-05 13:24:22 来源:吉林日报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王靖羽 字号:T|T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3号

  《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经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扶贫开发,改善贫困地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贫困人口脱贫致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扶贫开发,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政策扶持、资金支持、物资帮助、智力支持等方式,帮助扶贫开发对象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自我发展能力、实现脱贫致富的活动。

  第三条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和扶贫开发对象自力更生相结合的机制,坚持与农业现代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

  农村扶贫开发应当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保险和救助、民政救济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有效衔接。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采取发展生产、易地搬迁、生态保护、教育脱贫、医疗保险和救助、社会保障、一事一议等脱贫路径,落实扶贫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因村派人精准、脱贫成效精准,统筹推进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按期实现国家和省确定的脱贫目标。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农村扶贫开发协调机制,制定和落实农村扶贫开发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并纳入政府绩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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