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泽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临泽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规范我县烟花爆竹燃放秩序,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县城兰新铁路以南、昭武大道(G312线绕城段)以北、育英路以东、园区路以西,道路直线延伸形成的闭环区域。
二、农历腊月二十三、除夕至正月初八、正月十五(元宵节)可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依传统民俗需要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向属地公安派出所报备。
三、下列区域或场所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企业生产场所、旅游景区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
(二)机关团体办公区、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
(三)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及汽车站、大型停车场;
(四)加油站、加气站、液化气站、仓库货场等禁火区域或重点消防单位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五)广场、公园、商业街区等人口密集场所;
(六)输变电设施和通讯设施附近安全保护区域内;
(七)房屋走廊、楼道、屋顶及居民阳台、窗口;
(八)树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九)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用火的其它场所。
四、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同意,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举办。
五、严禁违规销售和燃放应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严禁燃放孔明灯。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利向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单位应按照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相关部门查处(举报电话:县公安局110、县应急管理局0936-5528882、张掖市生态环境局临泽分局0936-5522105、县城管执法局0936-561231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泽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日
来源:临泽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