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双重项目区范围内实施封山禁牧的公告
靖远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双重项目区范围内实施封山禁牧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生态资源管护,维护我县林草资源安全,推进生态建设与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草原条例》《白银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靖远县人民政府决定自2024年4月10日起,在全县双重项目区范围内实施封山禁牧,现公告如下:
一、封山禁牧是指为了保护林草资源,促进林草植被自然修复生长,防止生态系统退化,所采取的对牛、羊等草食动物禁止放养的管护措施。
二、封山禁牧的范围
甘肃省白银市陇中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简称双重项目)区,详见附图。
三、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从事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
(二)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草地保护标志等设施;
(三)其他破坏封山禁牧的行为和活动。
四、违反封山禁牧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公告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羊等草食动物的,由公安局、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据《白银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警告或罚款。决定给予罚款的,按每只羊三十元,每头(匹)牛、骡、马、驴等牲畜一百元处罚。
(二)违反本公告第三条第(二)项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草地保护标志等设施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和《白银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三)违反本公告规定,在幼林地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五、对阻挠封山育林和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投诉举报电话:0943-6122217
靖远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8日
来源:靖远县人民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