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法律如何保护《八角笼中》的格斗少年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窦菲涛 通讯员 陶雅昕
近期,由王宝强执演的电影《八角笼中》于各大银幕热映。影片改编自“格斗孤儿”真实事件,讲述了主人公向腾辉开办格斗俱乐部,由一开始利用孤儿打拳敛财,到真心实意传授其格斗技巧,带领孩子们参加比赛、走出大山,找寻人生之路的故事。感动之余,影片中折射出的法律问题也值得关注,北京大兴法院法官助理(行政见习)陶雅昕为您一探究竟。
影片中孩子们铺设路钉,拦路抢劫的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
首先从影片可知,马虎等人是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劫取过路人的财物,符合抢劫罪的行为要件。
至于是否负刑事责任,需要视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抢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有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后果的,且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影片中马虎一行人是否负刑事责任需要结合他们的年龄和情节来看。与此同时,因其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存在从犯或胁从犯,应当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向腾辉举办俱乐部,收留孤儿的行为是否成立法律上的收养关系?腾辉俱乐部是否应对孩子们的义务教育负责?
首先,是否成立民法上的收养关系,应当全面考虑。我国民法典针对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条件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如收养人需满足年满三十周岁、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等多项条件,被收养人需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除了满足这些规定之外,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应当基于自愿原则。收养八岁以上未成年人的,还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关系自登记后生效。可见,合法的收养关系不仅要满足实质要件,还应当满足程序要件。影片中虽未交代过多,但向腾辉为孩子们提供食宿,教他们格斗技巧,阻止他们走违法犯罪的道路,属实可贵,不应当对其行为全盘否定。
其次,腾辉俱乐部作为招收未成年人进行体育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尽到保证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影片中,尽管向腾辉聘请了老师对孩子们进行教育辅导,但如若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仍不算履行了相应的义务。这也是为什么向腾辉最终选择与私立学校合作,送孩子们进校读书。
与CJ俱乐部签订合同后,被逼“吃药”、反抗被打的苏木该如何做?
首先苏木可以检举、控告CJ俱乐部使用兴奋剂。国家明令禁止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根据《反兴奋剂条例》规定,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不但会在体育管理工作中受到限制与禁止,还有可能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责任。
其次,苏木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来解决其与CJ俱乐部之间的劳动争议。苏木与CJ俱乐部之间属于特殊的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苏木可以收集有关CJ俱乐部强迫服用兴奋剂、殴打队员等证据诉诸仲裁委或法院,以此解除合同,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苏木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控告。CJ俱乐部负责人及其学员殴打苏木并故意踩断其腿,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法亦有情,影片中 “重操旧业”的马虎得到了改过自新的机会,CJ俱乐部也因违规用药和故意伤害罪被查,而被举报“非法收养”的向腾辉也让大家看到了他的善举。法律始终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准绳,无论如何都不能越过法律的红线,同时,更要学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工网